览富财经网消息,7月8日公开信息显示,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大有能源(600403)有关责任人予被监管警示。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 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 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 2023 年 7 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 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 2023 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 合计调减营业收入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7.54%; 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 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 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 计约 10.30 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7%。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 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迟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 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 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 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 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处罚决定如下: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大有能源主营业务原煤开采、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加工。
截止发稿,大有能源总市值58.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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