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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再演婚变“迷雾剧场”!今年又有多家公司董事长“闹离婚”

来源:览富财经网
作者:万俟隽
发布时间:2024-07-26
摘要:有人戏称“A股不相信爱情”,也有人质疑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技术性离婚”变相减持。证监会发声,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7月24日晚间,时空科技(605178.SH)发布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耀华先生与周蕾女士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杨耀华将其持有的约476.41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分割至周蕾名下,股份市值超5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已有上海沪工、双一科技、铭利达、可靠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发布了大股东离婚的公告。其中,上海沪工实际控制人离婚涉及的股份市值高达数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A股市场共有29家上市公司董事长选择离异。

对于上市公司天价离婚案,有人戏称“A股不相信爱情”,也有人质疑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技术性离婚”变相减持。为此,证监会也发声,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时空科技股东“离婚”前曾减持1300万

今年以来,A股市场已经出现多起离婚案例。

最近发生的是时空科技,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耀华先生与周蕾女士通过协议方式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做出安排。

根据《离婚协议》,杨耀华将其持有的约476.41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分割至周蕾名下,按照最新收盘价计算,此次变动涉及的股票市值超过50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权益变动前,杨耀华持有公司1191.32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周蕾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后,杨耀华持有公司714.9183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7.2%;周蕾持有公司476.4077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4.8%。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分割股权之前,时空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杨耀华还曾经减持公司股份。根据该公司6月份发布的公告,杨耀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9.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总金额达到1301.9万元。

此前,时空科技发布了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报告期内,该公司实现归母净亏损6700万元至82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仍未亏损。并且,该公司已连续3年亏损。

今年A股再现多起离婚案例

事实上,今年因离婚分割股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7月12日晚间,上海沪工(603131.SH)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舒宏瑞与股东缪莉萍已达成离婚诉讼调解。舒宏瑞应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将其持有的公司约3970.75万股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通过测算,上海沪工实控人的离婚“分手”费用不菲,股票市值高达数亿元。

此前的6月份,双一科技(300690.SZ)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红梅女士与王庆海先生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国红梅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约86.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52%)无限售流通股A股转至王庆海名下。股份分割后,国红梅持有公司股票约91.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55%),王庆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86.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52%)。

铭利达(301268.SZ)2月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协商,陶诚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087.488万股股票分割过户给卢萍芳。公告显示,该权益变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所致。

此外,可靠股份(301009.SZ)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先生和鲍佳女士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金利伟将登记在其名下约7919.07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约29.13%)分割过户给鲍佳。

可以看出,上述公司今年都发生了实控人离婚的情况,并且这些股东均对股份分割事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就有29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选择与配偶“分道扬镳”,包括三六零(601360.SH)、捷荣技术(002855.SZ)、巨人网络(002558.SZ)等知名上市公司。下图是2023年上市公司董事长离异情况的汇总:

应为“技术性离婚”设门槛

A股上市公司频现“离婚案”,市场关于“技术性离婚”的讨论再次甚嚣尘上。

通常来说,“技术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非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协商一致的离婚,而是以离婚方式达到规避住房限购、禁业政策、股份减持规定、逃避债务等目的。

法律人士表示,要从法律层面认定“技术性离婚”存在较大困难。由于离婚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对于大股东、董监高离婚目前尚缺乏强制披露的相关规定,即使披露,外界也无法判断真实性。只有在大股东、董监高离婚时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割股份,或者导致股份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况下才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针对诸多乱象,证监会此前也做出回应,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业内人士建议,从监管层面来说,应为“技术性离婚”设置条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或者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此外,还要加强对通过离婚减持股份行为的审查力度,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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