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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富财经网讯:10月21日主板首发上会企业3家 毛戈平 泰慕士 内蒙新华全部获通过

来源:览富财经网
作者:小览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览富财经网讯:10月21日主板首发上会企业3家 毛戈平 泰慕士 内蒙新华全部获通过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11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

览富财经网讯:10月21日主板首发上会企业3家 毛戈平 泰慕士 内蒙新华全部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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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11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113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销售模式主要分为百货专柜模式、电商模式、经销模式、培训销售模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MGPIN品牌至爱终生品牌采用不同销售模式的商业合理性(2)沈阳颜否等部分经销商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原因和合理性(3)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53条执行信息系统核査情况,并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生产主要通过外协模式进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向莹特丽科技、上海致新生物采购金额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对莹特丽科技、上海致新生物等特定外协加工厂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厂商取消合作的经营风险2)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与可比公司的主要差异,发行人在研发能力、品牌知名度不如一线品牌的情况下毛利率高于一线品牌的原因及合理性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化妆培训收入逐年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化妆培训业务是否属于职业培训范畴,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分支机构是否已取得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培训教师是否均取得主管规定的教师资格或其他任职资格,校舍、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2)在同一城市同时开办(成立)学校、子公司(分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存在学校、子公司(分公司)场地、教具、师资共用的情形;(3)是否存在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购买公司产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强制、诱导学员或者消费者使用“美容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及供应商均为迪卡侬公司,发行人对其收入及毛利占比约6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迪卡侬销售占比较高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发行人与迪卡侬合作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及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迪卡侬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迪卡侬是否存在重大依赖;(3)对该类客户销售和采购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权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同类产品销售和采购单价是否存在差异,对该类客户销售毛利率与其他类客户对比是否存在差异;(4)向迪卡侬采购独有的纱线产品和销售羊毛服装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是否具备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5)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是否分别独立订立,发行人与迪卡侬的交易实质是否为受托加工,报告期按“总额法”核算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迪卡侬的其他供应商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发行人对前两大客户销售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结合迪卡侬等前五大客户的最新经营情况与其他行业知名品牌合作关系的拓展情况,说明防范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导致商业风险的具体举措及有效性;(3)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具体合作模式,在其他产品上的合作研发进展情况,与主要客户是否签订排他性协议,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对其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协议或安排;(4)说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与主要客户的合作研发或授权使用,相关产品或技术的归属或使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5)说明与主要客户业务关系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资源的情况;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销售人员数量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产品运输费用承担方式的信息披露与相关合同约定是否一致;(2)结合发行人及子公司近六年的销售人员数量变化情况,说明销售人员数量及人均创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销售人员层级及销售提成等激励机制,说明报告期平均薪酬变动趋势,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是教材、一般图书和教育装备、文化用品的批发与零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教材教辅定价政策的主要内容,定价基础是否发生波动,政府“单一来源采购”和定价政策的稳定性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教材教辅的发行业务收入增长幅度是否合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人口结构变化、适龄学生人数及变化趋势,说明教材和征订目录内教辅业务及其高毛利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人口变化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业务收入造成重大影响;(3)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征订数据核对的具体程序、时间期限及反馈形式,征订数据的内外部证据核对及差异处理其体情况,征订模式下发行人收入具体确认时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跨期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较大,存在资金池业务,历史上新华控股及其非上市子公司参与该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设立资金池的董事会决议,新华控股及其非上市子公司参与资金池业务的决策程序,包括发行人、加入方及其合规性;(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是否存在留存资金利率约定资金池内资金不允许用于购买理财及其他限制性用途等约定;(3)资金池服务协议与其他同类资金池协议安排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通过资金池业务及相关账户管理归集占用发行人资金并侵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资金池业务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款项部分存货库龄较长。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逾期、期后回款、坏账实际核销、主要客户资信、资金来源保障、货款历史偿付周期及损失、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员工挪用教辅书籍款的具体情况,结合收款流程说明具体整改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有效性;(3)结合图书的库龄、版龄、退货、积压或滞销、近期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说明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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