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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科创板第一份问询函涉及华谊兄弟

来源:览富财经
作者:风前絮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作为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光峰科技,股票代码:688007)在7月22日挂牌之后公司市值直线飙升,从17.5元每股的发行价,仅用12个交易日就达最高近60

作为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光峰科技,股票代码:688007)在7月22日挂牌之后公司市值直线飙升,从17.5元每股的发行价,仅用12个交易日就达最高近60元每股,其股价狂涨了3倍之多而备受关注。

随着市场科创板追热潮的褪去,以及公司股价的持续回调,光峰科技也逐渐被市场所淡化。然而近期的一则公告,又一次让光峰科技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拟超1811万美元收购资产

12月7日,光峰科技对外宣称,公司基于经营战略发展考虑,为拓宽数字电影放映行业产业布局、深耕业务发展、拓展海外销售渠道,拟对全资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光峰)增资1820万美元。

此次增资中,拟1811.4万美元由香港光峰用于收购 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以下简称:GDC开曼公司)持有的 GDC 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下简称:GDC BVI公司)36%股权,剩余资金用于支付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交易费用。

据披露,GDC BVI公司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符合DCI认证标准的数字影院服务器;同时提供全面的数字影院产品及服务,包括影院管理系统、集成式放映设备、3D产品、氙灯及银幕等。目前,GDC BVI公司主要向NEC公司、巴可公司、索尼公司、美国科视公司、韩国三星公司等大型客户提供服务器及管理系统。

光峰科技则表示,媒体服务器是数字电影放映机系统中的核心器件,GDC BVI公司具有开发全系列媒体服务器产品的技术能力。目前,公司放映机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内,而GDC BVI公司20余年积累的全球市场优势能够帮助公司快速布局海外业务,拓展海外激光影院光源业务和激光电影放映机业务,实现境内外客户的协同。

“老东家”华谊兄弟三个月前刚抛售

根据双方协议披露,GDC开曼公司承诺GDC BVI公司2019会计年度、2020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30万美元、935万美元。

GDC BVI公司在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6,449,068美元和55,282,692美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1,478,085美元和5,318,988美元。而GDC BVI公司2019年净利润较2018年有所下滑,主要是受到VPF业务萎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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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VPF业务是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替换胶片放映设备过程中发展的一项业务,目前中大型影院已基本完成这种替换,增量业务较小,导致该项业务近几年业绩下滑。GDC BVI公司已确定将在2019年底前终止此项业务,业务调整对GDC BVI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短期影响。

令人关注的是此次转让方GDC开曼公司其唯一业务就是投资控股 GDC BVI公司,而GDC开曼公司正是今年9月初上市公司华谊兄弟(300027)孙公司华谊国际投资以5500万美元出售给给 Glena Holdings的。

华谊兄弟在当时公告中披露,出售GDC开曼公司理由是有利于优化整合公司资源,提高资产配置效率,股份转让所得资金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更好的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的推进。但仅仅只过去三个月,GDC开曼公司如今又把自己唯一业务的GDC BVI公司36%股权转让给光峰科技。

科创板第一份问询函诞生

就在光峰科技发布公告后的第二天,上交所便发出了科创板开市以来的第一份问询函,并列出多个问题要求公司于12月17日之前作出回复。

在经营和行业方面,问询函中指出,华谊兄弟于2019年9月出售 GDC开曼公司,在其2018年年度报告中,对其因合并GDC BVI公司形成的商誉34,858.34万元人民币确认减值 19,975.95 万元人民币,并披露结合 GDC BVI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未来收入提升空间预计受到较大的限制,研发及运营成本则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从而有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对此,上交所要求光峰科技对 GDC BVI公司的发展前景判断与华谊兄弟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

在交易作价和业绩补偿方面,问询函中指出,本次交易GDC BVI公司36%股权的收购价格18,114,696.13 美元,对应其整体估值5,031.86万美元,前述估值已考虑了GDC BVI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向转让方GDC开曼公司分红的3000万美元,本次收购对应的GDC BVI公司整体估值(调整分红前)8031.86 万美元较其截至 2019年9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增值约50%。

对此,上交所要求光峰科技补充披露:(1)考虑前述分红情况后,GDC BVI公司估值较其账面净资产增值情况,并充分说明估值溢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本次交易约定 GDC BVI公司向GDC开曼公司分红3000万美元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同时,结合GDC BVI公司财务状况,详细分析上述分红是否影响GDC BVI公司营运资金使用及持续经营能力。

与此同时,上交所要求光峰科技独立董事、保荐人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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