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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公司:主营业务不持续盈利 资本市场不欢迎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览富财经编辑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提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证监会表示,对该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不仅关注发行人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盈利贡献程度,还关注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内主体状况、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对象业务内容以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等情况。 对此,中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提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证监会表示,对该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不仅关注发行人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盈利贡献程度,还关注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内主体状况、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对象业务内容以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等情况。 对此,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表示,对于IPO的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盈利是其顺利过会的根本,做不好主营业务的公司,缺乏持续为股东创造回报的能力,资本市场不受欢迎,无法实现资本市场募资扩大发展的愿望。同时,上市公司投资业务必须重视信息披露,确保不出现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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