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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因更正会计差错调减定期报告营收 收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览富财经网
作者:小览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览富财经网讯: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因更正会计差错调减定期报告营收,收深交所监管函。

览富财经网讯: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因更正会计差错调减定期报告营收,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28日,湖北能源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湖北能源间接控股子公司陕煤华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修订了水运煤业务交易合同有关条款,湖北能源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152,197.44万元,变动幅度为21.94%;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302,177.42万元,变动幅度为22.14%;调减2022年第三季度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379,696.01万元,变动幅度为18.77%。

湖北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湖北能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湖北能源监管函图.png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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