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账号登录
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

越博动力:因未及时披露15项诉讼 收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览富财经网
作者:小览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览富财经网讯: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收深交所监管函。

览富财经网讯: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15项诉讼,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越博动力2023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情况外,越博动力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金额合计约3,280.51万元,共涉及15件诉讼案件,其中11件诉讼案件于2022年调解结案、一审判决结案、撤诉或处于一审审理中,涉及金额合计约1,45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0%,4件诉讼案件于2023年立案、开庭审理或撤诉,涉及金额合计约1,829.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25%。针对上述诉讼事项,越博动力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7日才补充披露。

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越博动力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越博动力监管函图片.png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4)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