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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因财务数据调减金额较大 收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览富财经网
作者:小览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览富财经网讯: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因《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调减金额较大,收深交所监管函。

览富财经网讯: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因《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调减金额较大,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3月13日,滨海能源披露《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因重大资产重组的需要,滨海能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拟置出资产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滨海能源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对已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22年三季末总资产4,547.2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1,693.63万元,调减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236.6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693.63万元。

滨海能源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滨海能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滨海能源监管函图片.png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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